近日,据信用中国网站显示,马鞍山市花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马花城管﹝规划﹞罚决﹝2021﹞3001号),马鞍山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花山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马鞍山市花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50.46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1月27日。

在此之前,马鞍山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收到了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市监稽罚字﹝2020﹞1347号)。2020年5月8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马鞍山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珑胤台项目售楼部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售楼部大厅发现有一块珑胤台项目区位图,图中标示有“地铁一号线(规划中)”从湖东路穿过,但马鞍山市无地铁相关规划。

因马鞍山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策划团队变更,且无法找到该项目区位图的制作合同及相关票据,只能说明该项目区位图制作的时间是2018年左右,但无法确定该项目区位图的具体制作时间,故无法确定马鞍山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项目区位图宣传“地铁一号线(规划中)”的时间。马鞍山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后积极改正,主动将标示“地铁一号线(规划中)”的项目区位图进行更换。

马鞍山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珑胤台项目区位图中标注了“地铁一号线(规划中)”,经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为虚假内容,马鞍山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区位图宣传项目周边有“地铁一号线(规划中)”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马鞍山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马鞍山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21万元罚款。

据天眼查APP显示,马鞍山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伟星集团旗下公司。马鞍山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持股55%。临海慧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马鞍山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5%股份,持有马鞍山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5.25%股份;伟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马鞍山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4.75%股份;章卡鹏持有临海慧星集团有限公司17.59%股份,持有伟星集团有限公司15.97%股份。

据中国网财经报道,马鞍山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后者实控人则是伟星集团创始人董事长章卡鹏。公开资料显示,伟星集团拥有伟星股份和伟星新材两家上市公司,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则深耕芜湖,曾获“安徽省民营企业十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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