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为了让妻子和女儿取得北京户口,花费15万与姜女士签订了《委托协议书》,户口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办成,梁先生起诉姜女士要求退还15万元并支付利息。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依法判决姜女士退还梁先生15万元,驳回梁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5月,梁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姜女士,姜女士承诺可以通过结婚的方式办理北京户口,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梁先生给姜女士费用35万元,付款方式为办理结婚手续及对《婚前财产协议》认可后一次支付15万元,其余费用在户口迁入北京并且与对方离婚后付清。办理期限为三年半,如未能办成则全额退还所有款项。

协议签订后,梁先生按约定向姜女士支付了15万元,姜女士为梁先生的妻子介绍了北京人王先生,安排他们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姜女士庭审中表示,收到的15万元中仅有4万元自己留下了,其余都给了不同的人用来办理落户事宜,故仅同意退还4万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的目的是通过“假结婚”的方式为梁先生妻子及其子女办理户口。一方面,该合同欲利用国家户籍管理制度获取不当利益,而户口管理制度是国家对人口进行管理的基本政策,梁先生与姜女士的行为扰乱了户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梁先生的妻子与案外人即王先生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办理结婚登记,以“假结婚”获取的结婚证达到办理户口的目的。虽然结婚目的并不影响婚姻效力,但婚姻应以尊重、感情、责任为基础,而非成为个人牟求相关权益的工具,“假结婚”不但违背了婚姻制度的初衷,也易造成家庭关系的混乱,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故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姜女士收到15万元后的去向与梁先生以及其与梁先生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无直接关系,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还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就该合同的签署均存在过错,对于梁先生要求姜女士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假结婚买房子犯法吗

假结婚买房一般不犯法,只要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诉讼离婚被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拿到离婚证或判决生效后,假离婚也是有效的,除非是当事人自己用伪造的离婚证件买房的就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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