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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中网淄博12月21日讯12月20日下午,沂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淄博市周村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长民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公开宣判。被告人刘长民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刘长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刘长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淄博市金某物资公司、山东萨某某科技公司、淄博某林建筑公司、周某某、樊某某等单位和个人在公司借用资金、迁址、承揽工程、协调土地纠纷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人员给予的人民币、干股分红、房产、车辆等财物,共计人民币545.04467万元;被告人刘长民个人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先后3次将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600万元挪用给淄博市金某物资公司、山东萨某某科技公司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沂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长民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刘长民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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