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中网淄博1月17日讯1月17日,淄博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淄博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新闻发布会,就两件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情况向社会进行新闻发布。记者了解到,《淄博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已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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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2年12月23日,淄博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淄博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7章,包括总则、规划设计、建设实施、管理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7条。主要内容为:
关于基本概念原则。将全域公园城市界定为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以公园形态为基底,生态生活生产空间有机融合,生态价值、人文价值、经济价值、美学价值等多元价值持续增值,全域一体化发展的现代化城市。明确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作为基本原则,坚持产城融合、彰显特色,坚持建管并重、统筹推进,构建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格局。
关于建设管理体制。明确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职责,规定市、区县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协调调度、督导考评等工作。将 21个部门成员单位分为行业领域建设管理部门和配合参与部门,在总则中明确工作分工和总体职责,在具体条款中对各部门职责进行细化,构建完备的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体制。
关于规划实施要求。将淄博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规划的创新实践予以固化,规范全域公园城市建设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要求、编制程序。明确规划落实的配套措施,规定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需要,组织编制全域公园城市标准体系和规划实施导则。规定将城市设计与全域公园城市建设规划相衔接,明确全域公园城市设计和项目设计要求。
关于主要建设内容。确定把量力而行、分步实施、质量优先、经济实用作为建设原则。以厚植绿色生态本底,促进城市宜居宜业为目标,突出建设重点,明确责任主体,着力推进公园绿地、生态廊道、森林植被、生态水系建设,构建全域绿色生态体系。统筹推进生态建设和城市更新、街区提质、社区建设、乡村振兴,着力构建绿色交通体系,突出发展绿色低碳产业。
关于生态价值转化。围绕绿色开放空间营建承载生态、游憩、文化、商业等功能的多元场景,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绿色开放空间营运,以商业收益反哺运营维护。引导市场主体发展生态产品深加工,创新生态系统价值核算体系,建立完善生态产品产业链和生态经济价值链,发展生态建设相关产业和上下游产业,推动实现生态资源价值转化,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统一。
关于管理保障规定。明确共建共治共享的全域公园城市管理原则,规定城市安全管理、智慧管理的基本要求。明确对公园绿地、山体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要求。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资金、土地、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明确政策保障、用地保障、制度保障措施,规定统筹安排建设资金和管理资金,落实资金保障措施,完善全域公园城市要素保障体系。
关于监督及法律责任。规定实行项目清单化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以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运用多种方式开展评估工作。明确法律责任,设置衔接性责任条款,对上位法已有的行政处罚不再重复规定,对群众反映突出的损坏公园绿地设施的行为设置行政处罚。
此外,《条例》还对公众参与、绿色共建等作出规定,对部分术语的含义进行了解释。
《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
2022年2月,淄博市启动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立法工作。2022年12月23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二十条,主要规范以下内容:
理顺管理监督职能。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设定部门职责,明确实行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黄河河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发改、工信、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严格落实节约集约利用主体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推进配水会商、水量调度、信息共享等工作。
优化指标分配机制。规定市、区县政府建立黄河水资源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体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水资源状况、供用水情况及调(蓄)水工程等实际,将黄河水资源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合理统筹分配到黄河供水区各区县,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确定的控制目标进行用水总量控制。同时,严格取水许可制度,明确取用黄河水资源,应依法取得取水许可。
加强用水全过程管控。实行水量调度、计划管理制度。规定实行年度引水计划与月(旬)水量调度计划相结合的调度方式。年度引水计划由市级黄河河务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实行计量和统计管理制度。规定在引黄调水工程及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安装取用水在线监测计量设施,各有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准确统计用水量,建立台账。实行定额管理制度。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并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超过用水定额的,应采取节水措施。
强化节水刚性约束。结合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际,规定了建设节水型农业示范区和节水型灌区、推动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严控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等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等节水措施,加强各行业的用水管理。规定市、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再生水利用体制机制,加大再生水利用配套工程建设,规定相关行业、领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优先使用再生水。
此外,《办法》还对建立完善节水激励机制宣传引导,监督检查等做出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