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介绍
2019年12月,W先生为自己投保合众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1年3月1日W先生因骑自行车摔伤门诊治疗。治疗结束后,W先生向公司申请理赔,受理资料时发现,W先生发票原件遗失,仅有门诊病历。本案因客户无法提供发票原件,未能申请理赔。
2、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本案中W先生申请理赔时无法提供原始医疗票据,不能证明其损失程度或具体金额,故本次不能给付。
3、风险提示
合众人寿提醒您:消费者在就医就诊时提示医院出具病历及发票,如果医院使用电子发票,应在医院打印或自行下载打印电子发票,并妥善保管病历、医疗费发票、社保结算单、用药明细、第三方报销单位出具的报销凭证等,如果申请理赔时无法向保险公司提供确认保险性质、损失程度或费用金额的证明和资料,将不能获得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