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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 (记者袁超一、通讯员蔡蕾、胡芳)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归国华侨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全省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全省各级法院和各级侨联组织在多元化解涉侨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省法院民四庭、省侨联组织权益部门,分别作为法院系统和侨联系统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日常联络部门。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通过投诉、申请协助、反映情况等形式,要求当地侨联组织或涉侨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经调处未果,且当事人可能寻求司法救济的,该侨联组织或涉侨调解组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发出诉讼预警,告知相关调处情况和背景信息。
全省各级侨联组织及涉侨调解组织在处理涉侨纠纷时,应当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减少纠纷成讼率。各级侨联组织及涉侨调解组织可以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婚姻家庭、相邻关系、金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提供调解服务。必要时,可邀请人民法院或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参与调处。
全省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向入驻的涉侨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委派、委托调解案件;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向涉侨调解组织、调解员提交调解申请。涉侨调解组织在线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经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员可以在线生成调解协议并由当事人在线确认。
意见提出,全省各级侨联组织依托现有调解组织和诉调对接中心等力量,广泛吸纳归侨侨眷和各类专业人员加入人民调解组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非营利性的民间公益性质的涉侨纠纷调解中心。要铺设涉侨纠纷沟通桥梁,“以侨为桥”依法开展协助送达、调查、调解、执行等工作,充分调动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积极性,促进涉侨纠纷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