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5月4日晚,新潮能源发布公告,称公司原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伊州区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于冻结到期后均未续冻。截至公告披露之日,伊州区法院此前对公司银行账户采取的冻结保全措施已全部解除。

公告显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出具裁定认为相关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的再审情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密中院”)出具裁定认为相关案件“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应予以再审”。最终,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22项裁定书已全部被撤销,此前驳回公司执行异议的一审与二审判决书也已全部撤销。

至此,公司已不再是该22项案件的被执行人,亦不存在任何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公司存在从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密合盛源”)抽逃出资行为,最终以刘志臣为首的前任管理层造成的哈密合盛源投资损失案件在现任管理层的积极维权下,获得顺利解决。

对此,新潮能源表示,上述事项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果,也彰显了公司积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决心。面对前期不利的诉讼局面,公司通过向伊州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向哈密中院提起上诉,向新疆高院申请再审,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及哈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等多种方式坚决维护公司权益,最终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据悉,哈密合盛源与吕坤等主体之间的22项纠纷案件已历时多年,为新潮能源历史遗留问题之一。资料显示,2016年12月,彼时新潮能源实控人为刘志臣,其向参股哈密合盛源投资6亿元资金获得其45.59%股权,交易主要目的是获得哈密合盛源旗下雅西铁矿。但2018年雅西铁矿因环保问题被当地政府彻底关停,哈密合盛源已无可执行资产。此后,哈密合盛源因与其客户发生债务纠纷被告上法庭,作为股东的新潮能源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公司部分银行账户的资金被冻结。之后,现任管理层一直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去填补刘志臣为首的前任管理层任职期间造成的窟窿并于近期获得成功解决。

在刘志臣实控新潮能源期间,发生了多起对外投资损失及数十亿违规担保事件。近几年来,现任管理层一直针对历史遗留问题,采取持续而积极的应对措施,并取得显著成效。连续5年的风险管理,使得新潮能源成为资产质量扎实、盈利能力强劲、发展后劲足的页岩油企业,已从伤痕累累的“患者”,转变成一个质地优良的跨国油气上市公司。(全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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