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中网淄博12月5日讯12月5日,淄博市住建局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完善淄博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意见》明确保障对象和租金标准


(资料图片)

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保障在城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在工作地及相邻区县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限制,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占比不得低于80%,最大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租金按照“可负担、可持续”原则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

《意见》明确筹集渠道和计划管理

聚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城中村保障房建设用地和商业商务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符合有关规定、满足消防及房屋质量安全要求等前提下,允许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改建、改造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多种形式不断增加房源有效供给。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制度,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据需求科学确定下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省有关部门。

《意见》明确运营管理和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服务平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和保障对象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运营期届满后,可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也可根据筹集渠道向区县住建部门申请转为市场化租赁住房出租,经部门联审同意后,完成退出并注销项目认定书。

《意见》明确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积极争取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财政奖补等上级资金。住房租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执行。

对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民用标准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按程序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落户、医疗保障、养老保障、提取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