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投行业务执业质量的评价体系,迎监管进一步完善。
12月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表示,为完善证券行业激励约束机制,压实执业责任,切实提升投行业务执业质量,制定了《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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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来看,《办法》共六章29条,以业务项目执行和专业操守执行为评价基础,建立了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体系。同时,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每年开展一次,按评价结果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
那么,《办法》的评价适用于哪些投行业务?评价指标有何明确?评价结果和方式有何规定?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了六方面要点。
要点一:采取试点方式,试点范围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相关项目
《办法》指出,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采取试点方式,试点范围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保荐项目(下称“首发项目”)、上市公司再融资保荐项目(下称“再融资项目”)。
同时,《办法》明确,在试点阶段,不对项目承销及持续督导环节评价。
要点二:评价指标包括执业质量评价、内部控制评价、业务管理评价三个角度
《办法》指出,评价指标体系(基准分100分)包括执业质量评价(基准分60分)、内部控制评价(基准分20分)、业务管理评价(基准分20分)三类指标,并可根据监管需要对评分进行必要调整。
其中,执业质量评价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投行项目尽职调查、信息披露、问询回复等执业质量情况。主要指标包括项目撤否情况、处罚处分及负面行为记录等。
内部控制评价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和治理体系的整体建设运行情况。主要指标包括投行内控管理、人员配置、激励问责、廉洁从业、处罚处分等。
业务管理评价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等情况。主要指标包括项目内控环节落实及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等。
对于评价指标的三个维度,中证协表示,评价指标设计旨在涵盖投行业务执业全流程以及相对应的多层面内部控制,既要反映执业的结果,也要反映影响执业结果的内部控制,业务管理等因素。
要点三:评价采用扣分方式直至0分,同一事项在同一评价期内按最高分值扣分
《办法》显示,评价采用扣分方式,根据各类负面事项的扣分标准对基准分进行扣减,直至0分。
跨周期再次参与评价的项目,基准分值为前次评价的计分结果。执业质量评价和业务管理评价得分为全部参评项目的平均分。
《办法》指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因同一事项在同一评价期内被实施多项行政监管措施、自律措施或被认定为负面事项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
“同一事项在不同评价期内被多次实施行政监管措施、自律措施或被认定为负面事项,如后续评价期被实施的措施或被认定的负面事项较以前评价期更为严重,后续评价期应当按照分值差额追加扣分。”《办法》进一步指出。
要点四:每年开展一次,结果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
《办法》指出,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办法》显示,评价范围内的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结果,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
其中,得分排序前20%且不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列为A类,排序后20%的列为C类,其余列为B类。
同时,《办法》要求,执业质量评价、内部控制评价、业务管理评价单项评价得分排序后20%的,不得列为A类。评价期内无项目的证券公司不参与评价,统一确定为N类。
要点五: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等情形的,评价分类不得确定为A类
《办法》明确,存在两方面相关情况的,评价分类不得确定为A类。
具体而言,一方面,是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因投行业务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情形,或者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撤销业务资格的。
另一方面,是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因投行业务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发行人、上市公司因投行业务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且其违法违规或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与证券公司构成重大关联的。
此外,《办法》表示,评价期结束后、评价结果公布前,证券公司涉及上述两方面情形的,评价分类参照执行,下一评价期不再重复考虑。
“评价结果公布后三个月内,证券公司涉及上述两方面情形的,证券业协会可下调该证券公司评价分类,下一评价期不再重复考虑。”《办法》进一步指出。
要点六:通过评价结果对机构进行动态分类
中证协表示,在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注册制试点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得到市场各方认同,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意识明显增强。
“《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促进证券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压实执业责任,切实提升投行业务执业质量。”中证协指出。
中证协表示,评价指标实现监管信息和自律信息的有机结合,综合反映投行业务质量。通过整合监管信息、自律管理信息、行业信息,根据保荐项目审核结果及触发重大负面事项等情形设置可追溯、可验证、可监测的客观评价指标,为质量评价提供有力支撑。
“《办法》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强化合规经营,采取差别管理,配合审核部门建立执业声誉约束与激励机制,推动行业机构从‘数量竞争’转向‘质量竞争’,提升自律管理工作效率。同时,通过评价结果对机构进行动态分类,供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参考使用。”中证协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