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泰银保监罚决字〔2023〕14号)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泰安分公司”)因存在财务资料、业务资料不真实,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不到位等问题,被罚款41万元。具体如下:
一、财务资料、业务资料不真实
【资料图】
一是财务资料不真实。2021年3月,该公司新泰市支公司报销费用科目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不符,金额共计38331元。
二是业务资料记载不真实。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该公司新泰市支公司刘某某为领取佣金,将自己业务挂至该公司新泰市支公司代理人刘某、白某某名下,分别通过刘某、白某某领取佣金,造成部分业务资料记载的相关信息不真实,涉及保单12笔。
因上述财务资料、业务资料不真实的问题,中国人寿泰安分公司被责令改正并被罚款19万元。
二、对保险代理人培训不到位
调取该公司课件发现,部分课件培训业务话术不规范,存在混淆保险产品与银行产品、以保险合同未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限时限量购买为由进行宣传销售等违法行为,对保险代理人培训不到位。
因对保险代理人培训不到位的问题,中国人寿泰安分公司被责令改正、警告并被罚款1万元。
三、员工行为排查不到位导致长期未发现案件风险
2019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时任该公司东平县支公司经理助理聂某,自行制作虚假保险凭证,向其亲戚、朋友、老客户等群体进行诈骗,且诈骗资金体外循环并未进入公司账户。该公司存在员工异常行为管控不到位、重点岗位风险识别不到位、关键岗位检查不到位等问题,导致长期未发现案件风险。
因上述员工行为排查不到位导致长期未发现案件风险的问题,中国人寿泰安分公司被责令改正并被罚款21万元。
同时,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副总经理段崇申,因对员工行为排查不到位导致长期未发现案件风险的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