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提高立法层次,尽快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做好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衔接工作。
2、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内容要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3、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健全的司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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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
5、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
6、重视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目前,社会保障法学专业以及涉外社会保障法学专业的研究人员奇缺,学科建设落后、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重视。
7、通过多渠道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学科建设,为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已是当务之急。
8、二、努力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尽量减小城乡差距。
9、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
10、所谓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包括全体社会成员,凡是国家的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11、这一原则不仅要在社会保障项目中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中体现,也要在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中,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项目中体现。
12、当前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立法进程,落实立法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力求使每个保障项目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
13、而且只有体现了普遍性原则,才能依照“大数法则”筹集和积累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更好地发挥出社会保障互助互济的功能和特点。
14、确保社会保险金的无风险支付和保值增值。
15、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的途径必须有严格的法律限制。
16、三、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17、鉴于我国农村地域的广阔性及地区差异,我国可逐步地、有选择地、低起点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
18、要加强对现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政策的宣传,这一点在广大农村地区尤其重要.许多农民想参加社会保障,但由于不知道相关法律与政策或对当前的政策持怀疑态度而望而却步。
19、同时改变农村现行的以土地保障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代之以一系列的正式制度安排,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
20、保障项目、保障办法、保障水平等要切实可行,既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又能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
21、构建农村非农产业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使进入城镇的农民能够真正走上城镇规范的生活轨道,使中国城市化能够稳步地推进,应当逐步将农村非农产业群体特别是进城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对象,以此构建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通道。
22、四、分清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应负的责任。
23、另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必须有资金的支持,必须在政府主导下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24、政府要将社会保障作为一项长久的制度安排,国家财政就要由现在的半到位发展为真正全面到位,包括中央财政要将社会保障投入增长机制固定比例化,地方财政要由不承担或少承担社会保障责任发展到财权与事权及社会保障责任的统一。
25、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例如,通过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做实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将部分国有资产从国家财政转为社会保障基金,以偿还老职工的历史欠债。
26、此外,还可以考虑其他的方式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如开征新的税种,除已经开征的利息税之外,可以考虑开征财产税、遗产税等;发行用于社会保障的专项国债等。
27、通过多种开源方式来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
28、在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上,必须强调国家的责任,对实行强制养老金计划的,国家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的办法对农民发放养老补贴,以推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于不具备实行养老金计划条件的,国家应加大社会救济的力度,以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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