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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中网淄博4月6日讯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周村大队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拟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公告。自4月6日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有权向办案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告之日起10日内,对拟处2000元以上(含)罚款及吊销驾驶证处罚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依法向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法制部门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另外,因部分被处罚人更改了联系方式,导致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周村大队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部门依法向被处罚人公告送达。被处罚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周村大队领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周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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