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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帮助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功能,淄博市出台《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6月1日起实施。

《办法》从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条件、个人账户设立缴存管理和住房公积金使用等方面作出规定,积极支持引导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扩大制度的普惠性。

《办法》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在本市有稳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遵守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规定;年满18周岁,未满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市行政区域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费。

《办法》给予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确立的自主选择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根据其自身能力和意愿自主选择,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可在10% -24%范围内自主选择。

《办法》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提取、贷款等方面的使用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在本市购买家庭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王莉莉 高钊 通讯员 陈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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