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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发挥村规民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7月26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明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7月25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发挥村规民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引导村规民约发挥积极作用,对我省提升基层治理水平,促进乡村振兴发展,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具有重要意义;草案较为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7月25日晚上,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六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发挥村规民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规民约属于村民自治的行为规范,地方立法不宜对村民自治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为此,建议对村规民约的制定原则和倡导内容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同时衔接上位法规定,完善制定及监督程序(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对一些条款和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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