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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已终止上市近一个月的退市济堂(原“同济堂”、600090)仍收到了交易所的纪律处分。

当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退市济堂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经查明,该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多项违规行为:一是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公司原定于今年4月30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目前,公司仍未披露上述定期报告,也未按规定披露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告。

二是未按规定申请停牌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4月11日,公司披露公告称,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及公司公告,公司相关年度财务指标可能已触及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向上交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但经监管督促,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公司股票停牌,也未履行相关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义务。

决定书指出,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定期报告编制并披露,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明确知悉公司可能触及相关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下,经监管督促仍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未依规申请股票停牌,也未及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特别风险,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获知有关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重大风险,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损害市场正常秩序。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该公司时任董事长张美华、李军植,时任副董事长李明炎,时任董事李将军、辛倩、张肖卉(代行董事会秘书),时任独立董事廖圣林、王锦霞、阳前林,时任总经理李红全等未能勤勉尽责,未督促公司及时编制并在规定期限内审议、披露定期报告,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同时,公司时任董事长张美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督促公司依规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亦提出了申辩理由,上交所在进行对应分析后认为,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同济堂及时任董事长张美华、李军植,时任副董事长李明炎,时任董事李将军、辛倩,时任董事张肖卉(代行董事会秘书),时任独立董事廖圣林、王锦霞、阳前林,时任监事贺然、田玉文、刘婷,时任总经理李红全,时任副总经理张晓莉、袁兵峰,时任财务总监黄满秀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6月2日同济堂披露的公告显示,因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30日起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2022年4月30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年度报告。根据相关规定,经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6月10日起,公司股票进入了为期十五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至7月7日,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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