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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严肃处理,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净化市场生态。近日,上交所针对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退市济堂或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未按规定发布申请停牌公告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退市济堂原定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目前,公司仍未披露上述定期报告,也未按规定披露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告。
2022年4月11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7号),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及公司公告,公司相关年度财务指标可能已触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6条规定,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向本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但经监管督促,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公司股票停牌,也未履行相关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张美华、李军植,副董事长李明炎,董事李将军、辛倩,董事张肖卉(代行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廖圣林、王锦霞、阳前林,监事贺然、田玉文、刘婷,总经理李红全,副总经理张晓莉、袁兵峰,财务总监黄满秀予以公开谴责。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将进一步做好违规查处工作,及时有效地惩戒各类市场乱象,引导督促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完善内控、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