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有利有节,面对纠纷不逃避、更不敷衍,这是罗平锌电(002114)一贯的处事之道。
今日盘前,公司公告称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陈某发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换言之,罗平锌电对原告陈某发“主体适格”的异议获得了两审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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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投资者陈某发此前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罗平锌电赔偿其损失共78,943,964.06元。一审开庭前,罗平锌电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异议获一审法院有利裁定,陈某发不服后上诉,而终审裁定维持了原裁定内容。
据了解,“适格主体”是法律专业词汇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诉权和诉讼利益的当事人。
本案中,经法院查明:陈某发作为资产委托人通过某资管计划间接持股上市公司,但并非罗平锌电登记在册的股东。法院认为其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直接向被告方主张权利,突破了不同法律关系项下的权利相对性,故不予支持。
除此以外,陈某发通过某基金公司购买的为罗平锌电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亦不能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全景网了解到,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交易对象特定、交易条款明确,其不符合因虚假陈述行为侵犯“证券市场不特定的投资人”法律法规调整范围。有法律界人士对全景网表示,包括协议转让、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交易形式均非公开竞价交易,难以适用于《若干规定》。
综上,终审法院认为:陈某发在本案中无论是基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提起的赔偿之诉,还是因投资关系提起的合同纠纷之诉,均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合。
值得指出的是,罗平锌电并非推脱或逃避应有赔偿责任。公司此前已就虚假陈述行为带来的全部投资者诉讼及时、足额、充分的预计负债,今年第一季度公司再次计提投资者诉讼赔偿预计负债3,717.31万元,至上半年其投资者诉讼赔偿的余额已达7665.18万元,较2021年末的4372.79万元增加了约75%。
公司称,已经基于谨慎性原则按剩余在审案件诉讼请求赔偿金额估算赔付比例进行预计。
而按照公司历史已生效判决披露情况,其计提的和解赔付比例通常为50%,远远高于实际判决的赔付比例。如今年9月公司披露的两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终审判决均认定:“罗平锌电的虚假陈述行为不是案涉股票下跌的决定性因素” “投资者买卖罗平锌电股票所受损失不能完全归责于罗平锌电的虚假陈述行为”,最终法院判定投资者损失的60%是由于系统性风险及其他客观因素所致,该部分予以扣除,其余部分由罗平锌电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表示,案件判决后此前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可能被冲回进而增加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截至今日收盘,公司股价报6.66元/股。(全景网/龚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