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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文章指出,股份减持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但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应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自觉规范减持行为。面对市场中一些大股东、董监高试图以离婚、解散清算、公司分立等方式规避减持限制的行为,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扎紧篱笆填补制度漏洞,很有必要。上市公司的领导者应多将心思放在公司经营质量上,莫动“绕道减持”的歪脑筋。大股东、董监高无论借助哪种形式,使股东身份发生什么变化,都无法改变被分割股份的本来属性和原来所受的限制,都需要承担原主体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绕道减持”可以休矣。